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3年第104號聯合公告
質檢總局農業部關于防止蒙古國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3年7月9日,蒙古國工業與農業部向OIE緊急報告,7月4日至7日,巴彥烏勒蓋盟(Bayan-Ulgii)的2家農場發生口蹄疫,血清型尚待鑒定,涉及的易感動物有417頭牛、280只綿羊和614只山羊,其中15頭牛發病,發病動物已被銷毀。診斷性質為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驗,感染來源尚不清楚。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蒙古國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蒙古國進口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蒙古國的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蒙古國的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蒙古國的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偶蹄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蒙古國的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質檢總局??農業部
2013年7月22日
質檢總局農業部關于防止蒙古國口蹄疫傳入我國的公告
2013年7月9日,蒙古國工業與農業部向OIE緊急報告,7月4日至7日,巴彥烏勒蓋盟(Bayan-Ulgii)的2家農場發生口蹄疫,血清型尚待鑒定,涉及的易感動物有417頭牛、280只綿羊和614只山羊,其中15頭牛發病,發病動物已被銷毀。診斷性質為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驗,感染來源尚不清楚。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蒙古國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產品,停止簽發從蒙古國進口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啟運的來自蒙古國的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蒙古國的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四、在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蒙古國的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自用的偶蹄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五、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蒙古國的偶蹄動物及相關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六、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質檢總局??農業部
2013年7月22日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5年第37號聯合公告(2016-01-06)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2014年第…(2015-01-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年第18號聯合公告(2014-09-12)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8號聯合公告(2014-07-04)
-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農業部2014年第67號聯合公告(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