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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內容和原則

2008年05月30日 00:00????信息來源:http://www.aqsiq.gov.cn/ztlm/zlts/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及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多年實踐經驗,監督法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的內容規定為兩個方面,即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把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原則,規定為“五個堅持”,即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堅持依法行使監督權的原則,堅持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堅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原則和堅持公開原則。

一、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是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

人大常委會監督什么?憲法和有關法律作了明確規定,內容非常豐富,概括起來是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兩個方面。彭真同志說:“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什么?一個是法律監督,一個是工作監督。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主要是監督憲法的實施,包括履行憲法規定的職權。任何機關、任何地方如果做出同憲法相抵觸的決議、決定,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有權力、有責任予以撤銷。至于對行政、審判、檢察工作的監督,首先是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它包括過去工作的總結和今后工作的部署。再就是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決定,計劃和預算決算反映了各方面的工作。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主要也是聽取和審議它們的工作報告。這是全面的、基本的監督。有了重大問題,能不能管?能管。按照法律規定,權力機關有權提出質詢案,必要時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边@是對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內容和形式的高度概括。

(一)工作監督的具體內容和形式

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毒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根據憲法的規定,監督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边@一條規定表明,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即工作監督,而不能代替“一府兩院”行使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不直接處理具體事務。具體事務由“一府兩院”依法辦理。人大常委會監督的目的,是督促“一府兩院”完善機制,改進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所謂工作監督,就是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確貫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是否正確行使職權等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一是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的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繁重,涉及面廣,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不能事無巨細。什么都管。什么都管,勢必什么也管不好、管不了,而且不利于充分發揮“一府兩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甚至可能對“一府兩院”的工作造成不必要的于擾,影響工作效率。所以,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必須學會“抓大放小”,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抓住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問題,開展專項工作監督,并且一抓到底。這樣,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才能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如“三農”問題、義務教育、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拆遷補償等,對這些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通常都比較熟悉,能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見和建議,審議有深度,監督工作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項工作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這種監督是全面的、基本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評議專項工作,把對有關主管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和存在問題寓于其中,實際上也體現了對他們的監督。人大常委會對專項工作的評議情況,可以作為組織部門評價、使用干部的依據。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總結實踐經驗,監督法第二章對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作了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定。

二是對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國民經濟計劃,是對未來一定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所作的安排;預算,是對未來一年財政收入和支出所作的安排。計劃和預算,是關系國計民生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和批準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是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計劃和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切實執行。為了保證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計劃和預算得到正確執行,憲法、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人大常委會監督計劃和預算的執行。監督的具體形式,就是在每年中期,聽取和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審查和批準計劃、預算在執行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決算,同時,聽取和審議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實踐證明,加強對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對維護計劃和預算的嚴肅性、權威性,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貫徹科學發展觀,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總結實踐經驗,監督法第三章專門對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作了進一步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定。

三是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特征。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有法不依,等于無法,甚至更壞。因為它不但破壞了法的尊嚴和權威,而且還會損害人們對法的信任。因此,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至關重要。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按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人民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依法行使檢察權的機關,“一府兩院”具體負責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因此,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決議和決定的情況,必須實施監督。

監督的形式主要是執法檢查。監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在這方面,經過多年的實踐、總結,已經有了一些比較規范的做法,常委會每年抓住幾部實施中問題較多、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法律法規,集中力量,深入檢查,針對法律法規實施中的主要問題,一查到底,舉一反三,起到改進工作、警示后來的作用,推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和聽取執法檢查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形成審議意見,要求有關執法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常委會作出整改匯報。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的典型案例,要交由有關方面調查,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報告常委會。同時,常委會通過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可以發現法律法規本身不夠完善的問題,結合法律法規修改工作,予以補充和修訂。

人大常委會的工作監督,從內容上講,主要是上述三個方面;從形式上講,除前面已經提到的這些形式外,還有詢問和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審議和決定撤職案,等等。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總結實踐經驗,監督法對這些監督形式,都作了進一步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定。

(二)法律監督的具體內容和形式

法律監督,就是對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所進行的監督。規范性文件除憲法和法律外,還包括兩類:一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這些規范性文件,都是我國法的淵源,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國家機關制定的決議、決定、命令等。這些規范性文件不是我國法的淵源,但也是普遍適用的。法律監督的形式,一是執法檢查,它既是工作監督的一種形式,又是法律監督的一種形式;二是備案審查;三是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或者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重要監督職權,對于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具有重要意義。由于立法法已經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備案、審查和撤銷作了詳細規定,監督法第二十八條對此只作了“依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的銜接性規定。在此基礎上,關于法律監督,監督法重點規范了以下兩個新的內容:

第一,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決議、決定或者發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職權、明顯違法的,如擅自設立審批、收費、罰款、強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為了解決這類問題,監督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兩高的司法解釋對審判、檢察工作具體應用法律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的確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釋與法律相抵觸的情況。憲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兩高”司法解釋進行監督,但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監督“兩院”工作的職權,司法解釋是“兩高”工作的重要內容,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兩高”的司法解釋進行監督是具有憲法依據的。2005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通過了《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對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在工作層面作了程序規定。監督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參考立法法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程序的規定,對“兩高”司法解釋的備案審查程序作了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兩高”作出的司法解釋與法律相抵觸,或者“兩高”之間認為對方作出的司法解釋同法律相抵觸些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的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兩高”作出的司法解釋同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法律監督的目的是保證和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保證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法律監督包含了立法、執法、守法的全過程,是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在人大常委會全部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認真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對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二、人大常委會監督必須堅持黨的領導

“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是我們黨和國家在新的歷史時期必須始終不渝地予以堅持的基本路線。憲法序言規定:“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憲法的上述規定,集中表述了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憲法各項規定中最關鍵、最核心的內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最集中地反映和代表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黨和國家的一切工作都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這個基本路線,任何時候都不能偏離這個基本路線。根據憲法規定,結合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實際,監督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國家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边@一條規定,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必須堅定不移地予以遵循的指導思想和政治原則。

堅持基本路線,落實到人大工作中,就是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來謀劃、開展各項工作,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2004年9月,吳邦國委員長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很多工作都是法定的,一定要做,而且要做好,不做就是失職。同時,要在提高工作實效上狠下功夫,努力開創人大工作的新局面。這當中關鍵的一條,就是人大工作必須服從和服務于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緊緊圍繞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從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點出發,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努力取得黨和人民滿意的效果?!眳前顕瘑T長的這一講話深刻指出,緊緊圍繞國家工作大局,是人大工作講所必須堅持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什么是國家工作大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我們黨和國家在整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必須始終不渝地予以堅持的工作重點。這就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是硬道理,發展是第一要務。這個發展,是全面的、協調的、可持續的發展,是科學的發展。具體來說,就是要“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發面展,而不是片面的發展。二是我們黨和國家圍繞發展這個第一要務在各個不同時期所開展的工作重點。大目標確定后,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腳踏實地,有步驟分階段地認真加以實施,不斷向最終目標推進。

堅持基本路線,最重要、最關鍵、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這是國家穩定發展繁榮的根本政治保證,是堅持基本路線的內在要求和保證。沒有中國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就沒有改革開放,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鄧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在中國這樣的大國,要把幾億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統一起來建設社會主義,沒有一個由具有高度覺悟性、紀律性和自我犧牲精神的黨員組成的能夠真正代表和團結人民群眾的黨,沒有這樣一個黨的統一領導,是不可能設想的,那就只會四分五裂,一事無成?!薄皥猿炙捻椈驹瓌t的核心,就是堅持黨的領導?!焙\濤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5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在長期斗爭的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是歷史的選擇、人民的選擇,也是明確載入中國憲法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都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瓏艺鄼C關領導人員要經過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定程序選舉和任命,并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要充分發揮國家政權機關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這樣做,有利于把黨的主張與人民的意志統一起來,有利于把黨的決策和決策的貫徹執行統一起來,有利于國家政權機關及其領導人員把對黨負責與對人民負責統一起來,保證我們黨始終站在時代前列帶領人民前進。”錦濤同志這一講話,深刻闡述了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實現依法治國的關系。正如吳邦國委員長所說:“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走中國特色政治發展道路。要處理好加強人大監督工作和堅持黨的領導的關系,處理好加強人大監督工作和支持政府、法院、檢察院依法開展工作的關系?!比舜蟮母黜椆ぷ靼ūO督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其中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是堅持黨的領導。這一點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

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對“一府兩院”進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過程中,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黨的領導,準確把握人大監督的特點,充分發揮人大監督的優勢。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黨通過人大黨的組織和在人大工作的共產黨員,實施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人大常委會要自覺地接受黨的領導,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切實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這是人大工作必須始終堅持的最重大的政治原則,也是做好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證。

三、人大常委會監督必須堅持依法行使監督權

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辦事,是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它不僅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而且可以為廣大人民群眾起到示范和帶頭作用。嚴格依法辦事,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要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辦事,即職權法定;二是要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辦事,即程序法定。所謂職權法定,一方面是國家機關的職權必須由憲法和法律規定,限于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越權違法、越權無效;另一方面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的職權,國家機關必須認真履行,切實負起責任,失職違法、失職問責。所謂程序法定,就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程序違法無效。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離開了憲法和法律,人大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都要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法定的對象進行監督。是否需要行使監督權,如何行使監督權都要以法律為準繩。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能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一)人大常委會應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監督權,維護和保障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之間的職權分工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是“三權鼎立”,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又有明確劃分。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系,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從人大常委會與政府的職權劃分來說,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形式,抓住政府工作中人民群眾反映比較集中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但并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從人大常委會與法院、檢察院的職權劃分來說,依據憲法規定,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人大常委會不能代替“兩院”辦理具體案件(個案)。人大常委會對“兩院”工作的監督,重點是解決審判工作、檢察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帶有共性的問題,如告狀難、執行難、賠償難、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錯案不糾、司法不公等,通過聽取和審議講“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機關完善內部監督制度,解決共性問題,促進公正司法。這樣做,既能發揮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職能,增加監督實效,又能保障“一府兩院”依法正確行使職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成“一府兩院”予以處理解決,人大常委會不直接處理或直接辦案,不能侵犯或代替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工作進行監督,應當是盡職不越位、決定不處理、監督不代辦的關系。人大與“一府兩院”都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雖然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發點和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人大既要依法實施監督,又要支持“一府兩院”行使職權。這一原則貫穿了監督法的始終,在多個條文中都有體現。

(二)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監督法規定的程序行使監督權

從我國憲法對人大常委會職權的規定來看,無論是對規范性文件的法律監督,還是對“一府兩院”履行職責的工作監督,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都有著充分的憲法依據和法律依據,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是監督的程序不夠完善,而各地方在探索中的做法又不盡一致,需要相應的法律使監督權的行使規范化、程序化。因此,監督法把規范重點放在完善監督的形式和程序上。監督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監督法從第二章到第八章,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監督形式和適用程序,使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監督權有了明確的法律規范。

依法定程序行使監督權,要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意識。不能把程序單純理解為實體的實現工具或手段,更不能認為只要實體得以實現,程序無所謂。監督法著重于確立和完善監督權行使的程序性規定,不但是為了使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有了具體的程序性規定,有法可依,使監督權得以落實;同時也是因為,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合法性、權威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恰當的程序所賦予的,是監督權行使程序良好運作的結果??梢哉f,監督權涉及的是人大常委會的職能和權力問題,而監督權行使的程序,則是權力實現和職能發揮的具體過程,程序本身也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只有嚴格依法定程序辦事,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才能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

監督權行使的程序,包括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時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等。無論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還是“一府兩院”接受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以及在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過程中涉及到的有關部門或個人,都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規定。

(三)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對象、內容、范圍和形式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行使監督權的主體及監督的對象、內容、范圍和形式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1.行使監督權的主體。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只能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行使。監督法第二條第一款量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庇捎诒O督法僅規范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權,因此,這里講的行使監督權的主體,是指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負責處理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根據法律規定,其職權是程序性而不是實體性的,它不能代替人大常委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或決定,不能成為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主體。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是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關,主要職權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并提出有關問題的議案,參與或承擔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交辦的有關具體工作。監督法中有不少條文涉及到專門委員會在監督工作中的職責和作用,如監督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但必須明確,專門委員會只是協助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而不是法律上的監督權主體。至于各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視察、執法檢查、調研以及其他監督的活動,是其依法履行職責的一部分,個人并不能成為監督權主體。

2.監督的對象。監督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备鶕緱l規定,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對象主要是“一府兩院”,即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及這些國家機關中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法律監督中,監督的對象還包括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法第三十條)。

3.監督的內容,是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監督的范圍,是國家和地方事務中那些帶有根本性、長遠性的重大事項。這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彭真同志曾經講過:“重大原則問題,該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問題,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舜蟪N瘯谋O督,是一種全局性的監督,如果事無巨細,樣樣都管,就會分散精力,造成監督難以真正到位,甚至干擾“一府兩院”的正常工作。

4.監督的形式。監督法第二章到第八章對各種監督形式作了詳細規定,包括:(1)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2)審查和批準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3)執法檢查;(4)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5)詢問和質詢;(6)特定問題調查;(7)審議和決定撤職案。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監督法規定的這些形式,依法行使監督權。

四、人大常委會監督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我國,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國家機監關開展工作的基本原則。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我國憲法規定了兩種責任制,即集體負責制和首長負責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實行集體負責制,由全體組成人員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作出決定。常委會每個組成人員的地位和權利平等,任何人都沒有特殊的權利,集體討論、集體決定、集體承擔責任。監督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它的運作方式既不同于黨委,也不同于政府,更不同于其他企事業單位,既不是首長負責制也不是分工責任制。彭真同志說:“人大和政府的任務不同,因此,它們的工作制度、方法也就不同。憲法規定,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人大是集體負責制,人大代表、常委委員的權力是很大的?!牵舜筮@種權力是由集體來行使、來作決定的?!ㄎ瘑T長在內,無論哪個法律和議案,都不是個人說了就可以決定的。”彭真同志還形象地說,在人大是“集體有權,個人無權”,“作為委員長,我也只有一票之權”。彭真同志的這些講話清楚地闡明了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集體負責制的特點,人大及其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胡錦濤總書記指出:“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在監督過程中,行使國家權力的是人大常委會,常委會的一切決定或決議,都要依照法定程序,經集體討論,通過會議表決,得到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的贊成才能獲得通過,常委會組成人員個人無權作出任何決定或決議。正如吳邦國委員長所說,“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集體決定問題,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這是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主要方面之一,也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當然,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也往往涉及到對“一府兩院”的監督問題。應當明確,這是一種帶有監督性質的活動,但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參加上述活動中,不能直接處理問題。常委會組成人員發現“一府兩院”的工作存在問題的,應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批評或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有關單位解決問題、改進工作。

五、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必須堅持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的原則

憲法和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改變或撤銷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是我國人大同其他許多國家議會組織制度不同的一個重要特點。國外的議會制度,無論是兩院制或一院制,其權力都是統一的,只有全院會議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不行使職權,而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才行使由憲法、法律賦予的職權。它既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又是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監督權是憲法、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與人大常委會行使其他法定權力一樣,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為此,監督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另外,監督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等條文規定,人大常委會在具體監督工作中的有關報告及處理情況等,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代表對人大工作的知情權,同時也便于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常委會的工作。

六、人大常委會監督必須堅持公開原則

監督法第七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規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公開原則。

人大行使監督權,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這是由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性質和地位所決定的。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決定問題,憲法和法律規定,各級人大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在這個意義上,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對“一府兩院”進行監督,應當把行使監督權的情況向人民公開,以使人民能夠了解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情況。吳邦國委員長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的常委會工作報告中就指出:“進一步提高人大監督工作的透明度。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執法檢查、審議專題工作報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有關問題的整改情況等,要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開,進一步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笨梢哉f,公開原則是保證人大常委會的監督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時也把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的重要保障。人大常委會只有加強與人民群眾的聯系,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人大的工作才有堅實的群眾基礎,并保持蓬勃生機和旺盛活力。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除非涉及到國家秘密,或者涉及到具體案件中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等依法應當保密、不宜公開的以外,其他有關監督的內容、監督的議題和方式、程序,作出的決議或決定,以及“一府兩院”對監督的反饋等,都應當公開。將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情況向人民公開,既保證了人民的知情知政權,也是人大常委會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聯系、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重要方面,體現了人民對人大常委會工作的監督。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

公開原則在監督法條文中有多處體現。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第二款);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第二款);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條第二款);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這些條文,使監督法第七條規定的公開原則得以細化和落實到具體的監督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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